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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9-09 10:50 编辑:kjcxadmin
制发机关:青岛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2018-01-17

  • 发布日期:2018-01-17

  • 索引号:00511778500020020180014

  • 编  号:青教规[2018]2号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QDCR-2018-005002

各区、市教体(育)局、高新区人才服务和教育体育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委(局)、团委,济南铁路局各直属站、车务段、客运段,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 青岛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青岛市林业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旅游发展委  

  共青团青岛市委 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 济南铁路局青岛站

  2018年1月16日

  

  

  

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国办发〔2013〕10号)及《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一〔2016〕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基发〔201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工作。我市中小学赴境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当同时符合教育部《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和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教办字〔2013〕81号)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我市中小学校研学旅行主要包括知识科普、体验考察、励志拓展、自然观赏、文化康乐等方向,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培养目标,不同研学旅行方向可以相互融合,并不断扩展延伸,逐步建立小学以市情为主,初中以市情、省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体系。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以学生发展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生年龄特点和学科教学内容需要,合理安排不同类型的研学旅行主题,科学设计研学旅行路线,注重突出研学旅行的趣味性、知识性和专业性,构建研学旅行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依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实际和季节特点,一般在每年3至5月、9至11月等6个月中进行。

  原则上小学4至6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2天;初中7至8年级每学年安排集体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含学工学农),每次1至5天;高中1至2年级每学年安排研学旅行不少于2次,每次1至7天。

  鼓励中小学在寒暑假组织学生参与主题明确的研学旅行夏(冬)令营。

  第七条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应当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学生全员参与的原则,并通过整年级、整班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确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的学生,应当由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学习生活。

  第八条 学校组织开展研学旅行可以采取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也可吸收一定数量的家长作为志愿者。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应当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在学生研学旅行中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公安、财政、交通、文广新、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监、共青团和铁路等相关部门成立“青岛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共同保障研学旅行工作顺利开展。

  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日常工作由市教育局基教处、职教处分类具体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相关处室配合实施。

  第十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市)发改、公安、财政、交通、文广新、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旅游、保监、共青团和铁路等相关部门成立本区(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确定试点学校,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对各学校上报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进行审查;

  (四)定期检查督导研学旅行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本区域的好典型、好经验,并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 中小学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教辅人员、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校“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学期制定研学旅行计划,开发研学旅行课程,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过程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加强研学旅行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有关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研学旅行承办单位标准自行选择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市)实际和研学旅行承办单位标准,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行业资质。承办单位应当根据研学旅行主题,制定配套活动方案,并配备项目组长、安全员、研学导师和导游等相关人员,确保研学旅行安全。

  第十四条 提供研学旅行实地课程、地接、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研学旅行基地),应当具备国家旅游局《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 054-2016)所规定的研学旅行供应方行业标准。研学旅行基地应当根据研学旅行主题和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段的教育目标,突出研学特色,有针对性地配置教育资源、编制研学旅行课程内容和选派研学旅行导师,力争做到“一地一特色,一地一品牌”。

  第十五条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研学旅行工作纳入教育科研的重要内容,以课题研究为引领,探讨推进研学旅行工作的有效模式,研究和解决研学旅行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章 服务与安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研学旅行活动。

  (一)制订研学旅行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科学有效的研学旅行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有针对性地对参与研学旅行师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其了解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掌握自护、自救和互救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当为师生购买单次活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与参加研学旅行学生家长和委托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实施分级备案制度,开展研学旅行15日前,各区(市)所辖学校应当向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有关民办学校应当向市教育局基教处、职教处和安保处上报《青岛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备案表》(见附件2)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及纠纷处理机制。

  (一)旅游部门负责审核开展研学旅行的企业或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二)交通部门负责依法督促有关运输企业检查学生出行的车、船等交通工具;

  (三)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督促主办方、承办方及供应方针对研学旅行活动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保险行业提供并优化校方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等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应当由学校领导带队,研学旅行实施工作小组相关人员参与,按年级或班级统一行动。学校应当为每个班级配备不少于3人的随行人员(随行人员数量与学生数量比例不低于1:15),并安排校医或聘请医护人员随行。有条件的学校安排掌握应急知识技能人员随队。

  第十九条 组织研学旅行的中小学校、承办单位及研学旅行基地应当分别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

  三方在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应当安排安全管理人员随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根据行程安排及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安全提示与警示。研学旅行承办单位随行人员应当具备应急知识技能,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实施救援。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条 市级和各区(市)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经费,形成多元化经费筹措机制。

  (一)对于中小学研学旅行通过公路、水路、铁路出行的,严格执行儿童票价优惠政策,铁路部门根据研学旅行需求,在能力许可范围内积极安排好运力;

  (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施减免场馆、景区、景点门票政策,提升优质旅游服务;

  (三)鼓励保险企业开发针对研学旅行的个性化服务产品,对投保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生研学旅行的费用由学生家长负担,随行教师费用由学校负担。学校应当对活动过程中吃住行等费用应做到精准核算,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公示。

  研学旅行承办单位应当研究调整收费标准,所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学生票价和旅游团队票价,给予研学旅行活动特别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和中小学应当积极探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优抚政策,区(市)、学校、承办单位、研学旅行基地应当共同担当责任和义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减免。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公益性活动等形式支持开展研学旅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后,应当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及时向全体学生家长进行宣传,告知活动方案、安全举措和收费项目等,并取得学生家长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确保研学旅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章 工作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本校教学需要,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做到工作有计划、外出有方案、应急有预案、行前有备案、结束有总结。学校研学旅行工作应当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原则,应当充分体现安全第一、主题明确、考察探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研学旅行档案管理制度,对学校研学旅行工作计划、工作方案、课程内容、照片影像资料、总结材料、家长反馈资料和对承办单位、研学旅行基地的评价资料等进行归档整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评价机制,将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作为学校综合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坚持充分尊重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原则,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学生学分管理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对研学旅行基地的课程设置、接待数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督查评价,并建立每年度开展 “优秀研学旅行基地”和 “研学旅行示范学校”创建制度。

  第二十七条 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中,应当及时加强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和网站的作用,形成经常性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宣传好典型、好主题、好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区域、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7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16日。

 

青教规[2018]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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