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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9-01-01 17:41 编辑:秘书处

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章  程

(2018年4月1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中文名称: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科技教育专委会)。

第二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是由山东省教育学会举办并主管,由省内中小学、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组成的科技教育研究与实验的专业学术组织。

第三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致力于借鉴发达国家和省内外科技教育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结合区域和学校实际,探讨新时代科技教育的新路径、新模式、新目标,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创新教育课程体系及评价标准,丰富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我省区域和学校科技创新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第四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坚持自愿、合作、创新的理念,力争把科技教育专委会建设成科技教育课程体系完善、教育活动丰富、研发能力突出、培训功能完备的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科技教育专业学术组织。

第五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的办公地点在山东教育大厦(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与实验:在山东省教育学会领导下,对科技教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课题立项、研究和探索,结合科技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开展攻关和实验,整合人工智能相关的科技创新教育优质资源,构建课程体系,制定评价标准。

(二)活动竞赛与培训:策划组织中小学人工智能系列科技创新教育竞赛活动,组织科技创新教育校长和教师培训并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培训工作。

(三)成果鉴定与推广:开展科技创新教育课题研究,进行科技创新教育相关成果的鉴定、转化、应用和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总结经验,提升水平,推介成果,形成特色。

(四)平台搭建与建设:积极探索与企业、社会机构合作创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汇集社会力量,扩大科技创新教育覆盖面和影响力,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课程、资源(包括科技创新实验室、体验室、创客空间)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和服务,搭建科技创新教育网络平台,服务全省科技创新教育。

(五)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关注国内外科技创新教育发展趋势,引进国内外的科技教育优秀成果和资源,开展国内外科技创新教育项目的合作与交流。

(六)承办完成其它各项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科技教育专委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经验的中小学教师、中(高)职教师、教科研人员和教育行政人员;

2.关心和支持科技创新教育的专家、学者;

3.热心为科技创新教育做好配套和服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4.企业和生产科技创新教育相关产品的有关人员。 
  (二)单位会员

1.各市(县、区)科技创新教育相关机构、科研单位和学术团体;

2.重视科技创新教育的中小学校、中(高)职院校,有关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等;

3.热心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个人会员申请表》,所在单位推荐,由科技教育专委会秘书处按照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核批准,备案并统一发《个人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单位会员申请表》,提供单位详细材料;经科技教育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科技教育专委会秘书处备案并统一发《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和其他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1.权利: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支持,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工作;支持本会事业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科技教育专委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未经同意2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山东省教育学会章程》和《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科技教育专委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及运行

第十三条 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科技教育专委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制定科技教育专委会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由理事长主持召开1次会议,研究工作。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科技教育专委会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会议与活动;开展调查与研究;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学会科技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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